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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性与顺位:以房抵债债权人的权利属性与清偿顺位
债权人,到底对这个房子享有什么权利?他是能把房子拿走(取回权),还是能就房子卖的钱优先受偿(别除权),还是只能和大家一起按比例分钱(普通债权)?这个权利属性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债权人的受偿顺位,是各方利益争夺的焦点。132026-04 -
- 选择与限制:管理人对以房抵债协议的解除权边界
对于那些尚未履行完毕的以房抵债协议,管理人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直接解除合同?这一条款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的权利,俗称 “挑拣履行权”。 然而,在以房抵债的语境下,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边界。实践中,很多管理人一刀切地认为只要房子没过户,就都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直接发解除通知,这种做法往往会引发大量的诉讼,甚至被法院认定为解除行为无效。132026-04 -
- 穿透与甄别:以房抵债债权的管理人审查要件与效力判断
在破产债权申报阶段,大量债权人会以商品房买受人的身份提交材料,主张其已经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要求管理人确认其消费者购房人身份并优先保护。然而,这种 “名为买卖、实为抵债” 的交易模式,往往掩盖了当事人之间真实的借贷或其他金钱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的首要职责,就是通过穿透式审查,拨开形式的迷雾,还原法律关系的本来面目。132026-04 -
- 公司清算责任要点简析(二)——股东责任
清算中的股东责任主要规定在《公司法解释二》第18、19、20条,分别为“不清算注销”“拖延清算”和“违规清算”。182023-02 -
- 公司清算责任要点简析(一)——清算组责任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涉及的常见清算责任为论点,结合案例简要分析具体的适用情形,以提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涉及到的实务要点。172023-02 -
- 重整企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二)——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
在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中,对于投资人而言,收购完成应当有两个重要标志:第一,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第二,移交印鉴、更换核心岗位人员等,实现实体上经营权的移交。302023-01 -
- 重整企业资产及经营权移交实务要点(一)——资产移交及处置的实务要点
破产重整草案通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草案的执行期间。在变更股东名册(或章程)、投资人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控股后,及时接收和继续有效地利用重整企业资产、完成对重整企业经营权的接管,对清偿债权、维护投资人权益以及恢复重整企业经营有着重要作用。292023-01 -
- 重整计划的变更
重整计划作为企业重整过程中的生产经营计划,在实践中,由于国家法规政策调整,原料或产品价格调整,合同相对方违约、索赔,突发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都会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对于重整计划而言,想要按照计划严格执行的难度比较大。要解决这些影响因素并恢复执行重整计划,就需要对重整计划中的一些内容进行必要调整与变更。082022-12 -
- 破产重组企业的或有债务
或有债务,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总额不能可靠地计量。302022-09 -
- 重整投资的实务问题——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往往面临因企业信用减损导致银行贷款、注册登记、资质审核等众多经营事项受限,难以开展新的生产经营活动。为避免再次陷入经营困境,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尤为重要。实践中,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主要从纳税信用修复、工商信用修复、金融信用修复及司法信用修复四个方面着手。182022-09 -
- 重整投资的实务问题——重整程序中未申报债权的清偿
对于重整程序中未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并未通过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对其债权进行确认、也未参加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未申报债权即随重整计划的终结而不能继续请求清偿呢?062022-09 -
- 重整投资的实务问题——经济补偿金的那些事儿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妥善处理职工债权是极为重要的一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其清偿顺位仅次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职工债权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对原有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20202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