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的股东责任主要规定在 《公司法解释二》第18、19、20条,分别为 “不清算注销”“拖延清算” 和 “违规清算”。
一、不清算注销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1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要点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本条款通过将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向财产责任转化的方式,达到督促其依法清算和规范法人退出行为的目的。
实务认定
实务中,我们应注意到,虽然法律条文规定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条件是股东不清算的行为与债权人未获清偿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目的,推定股东的不作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即使该债权在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前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并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也不例外。
除非债务人股东能够主动证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不是由于其不作为所导致的。
案例指引
在 (2020)沪02民终6160号一案中,虽然股东以解散事由出现之前已有执行裁定书确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不作为与债权人得不到清偿之间无因果关系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法院认为: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本意为当公司出现非因破产原因的解散事由时,原则上推定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理应得到全额的清偿。由于公司股东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债权人在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获得清偿的部分,应当推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所造成的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部分,除非清算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该部分法人财产的减少不是其未及时清算造成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否则清算义务人就要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部分予以赔偿。”
二、拖延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认定要件
司法实践中关于本条款责任的认定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 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不作为行为
例如怠于进行清算工作、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文件等义务。
抗辩事由:若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若能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可以作为其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
2. 公司已经产生无法清算的后果
包括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公司主要财产灭失等情形的出现,并由此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举证责任:因公司账册等重要文件灭失均由被告股东掌握,一般原告作为债权人,无法掌握公司财产、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据,故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股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具备账册、重要文件等可以进行清算的,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
3. 怠于履行义务与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该要件的认定方面,法院通常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案例指引
在 (2018)沪0109民初27335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由于被告龚晨、王炳南未尽其股东义务使得壹鸿公司无法清算,从而导致原告无法收回债权,被告龚晨、王炳南亦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故认定被告龚晨、王炳南怠于履行义务与壹鸿公司无法清算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违规清算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两种情形认定
01 第一种情形: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侵占、私分公司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公司财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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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的处置:例如对公司财产加以改造、毁损等行为 -
法律上的处置:例如转让财产、抛弃财产、免除债务、债务承担、在财产上设定抵押等行为
后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行为会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进而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降低。
除外情形:如果加工改造的行为使财产增加了价值,则不能认定为恶意处置财产。
02 第二种情形:欺诈注销
关于本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往往伴随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适用。
案例指引
在 (2020)沪01民终10699号一案中,法院认为:
“虽然XX公司成立了清算组,发布了注销公告,出具了清算报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书面通知了中寅公司相关清算事宜,致中寅公司最终未能参与申报债权、分配财产等清算程序;而XX公司却在清算报告中称‘清算组已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了所有债权人,清算结果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该清算报告显属不实。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中寅公司要求游族公司、烨飨公司对XX公司所欠其的债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总结
当前我国对公司自行清算有关的法律规定虽然较为集中,便于查找,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指引,在公司自行清算时,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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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在清算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文件作为支撑,对于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厘清 -
微观层面: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确认,例如在清算程序中是否需要单独制作清算组公章、清算期间将公司的闲置楼层再对外进行出租是否构成对外经营行为等一系列问题
尤其是在侧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司法实践中,清算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落实好,否则会面临清算责任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