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包
1. 发包方在发包时是否可以自由选择发包方式?
法律规定: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解析:法律确立了招标发包的优先地位,因为这种方式适应市场经济,体现了公平竞争。在建筑领域,发包方公开项目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参与投标,无论其地域或背景。这使得发包方能在更宽广的范围内选择信誉和技术兼备的承包单位。尽管直接发包在特定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因难以展开公开竞争,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限制。
2. 发包方在招标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解析:招标流程必须公开透明,以保证其公正性。关键步骤包括:公开招标时,发包单位应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详尽包含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标准等关键信息,并且开标活动应公开进行。评标和定标过程应遵循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和科学性,最终选定符合资质的中标者。同时,必须排除政府部门对招标发包的不正当干预,尊重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所确定的权利义务。
3.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解析:“相应的资质条件”指承包单位须有建筑活动资质证书,且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符合发包工程要求。发包单位应审查承包单位资质,仅可将工程发包给符合条件的单位。 发包单位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承包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罚款。责令改正即要求发包单位停止违法发包行为,收回工程,终止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处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实施细则规定。
4. 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解析:法律明确禁止发包单位将本应由单一承包单位整体承接的工程拆分成多个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禁止肢解发包,也就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因为,从理论上讲,将一个整体人为地、不合理地分割成几个部分,是会造成浪费、降低效率的;从实际中反映出来的情况看,肢解工程的结果是相互扯皮,费用升高,管理混乱,因此应当禁止这种有害的做法。其次,在总承包中可以是统包也可以分项总承包,所以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这项规定,建设单位为甲方,总承包单位为乙方。甲方可以与一个乙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与几个乙方订合同。对于违反此规定的发包单位,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所谓的“责令改正”,即行政执法机关要求发包单位立即终止其违法的肢解发包行为,收回已拆分发包的工程,并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发包单位可否指定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解析:如果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那么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这限制了发包单位利用其有利地位而违背合同的约定;保护了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也有利于明确其责任;防止利用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工程质量。
二、关于承包
1. 共同承包的承包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解析:在应对规模庞大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时,单一承包人可能无法独立承担整个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或更多的承包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承接工程。共同承包单位对外共同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共同承包的每一个承包人而言,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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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范围涵盖了整个承包合同的履行。 -
连带责任人指的是那些签署共同承包协议并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的承包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共同承包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同,则需要注意能够承包的业务等级也只能就低不就高。
2.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承担何种工程质量责任?
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总承包单位需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如果总承包单位承包项目后,还要进行分包的,需要认真选择资质到位的分包单位,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监督。
3. 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是否可以将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解析:首先,总承包单位可以进行转包,但是总包转分包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果总承包单位事先没有与建设单位约定分包事宜,在总承包单位分包之前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 其次,总承包单位在分包过程中要注意三个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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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主体结构不能分包或转包; -
总承包单位不能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全部肢解后分包或转包; -
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单位不可再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