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
分享至:


一、死刑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为极刑。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犯罪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的存废的主要观点

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几派:

  • 少数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
  • 少数派:主张至少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
  • 主流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

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1. 死刑的局限性

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的使用越来越少,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

  • 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死刑终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没落。
  • 死刑是诸刑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适应

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

2. 死刑的存在价值

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

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一个罪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而必须剥夺他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愿望是合理的,也是完全正确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政府的责任。

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所不可比的。实行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其可怕的,每当想起犯罪后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犯罪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

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所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天还会被释放出狱,自然会心理感觉到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


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

1. 死刑与犯罪的关系及两者关系的犯罪学分析

私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但私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

犯罪学主要是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主张在刑事政策中应严格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犯罪分子犯罪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决定其适用的刑罚:

  • 财产型犯罪应多用财产刑
  • 暴力型犯罪应多用自由刑,再根据其危害后果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而不是不管什么种类的犯罪都可以适用死刑。例如,九七年以前的刑法中规定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这就使得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最高法定刑上是相同的,于是在现实中往往便发生了盗窃中的杀人灭口的现象——因为犯罪者明知自己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不如作案时把受害人杀掉,公安机关破案的机率反而会小些。

因此,应当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犯罪性质和种类严格限制和慎用死刑

2. 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

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

既要减少刑罚分则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例如,非暴力犯罪不适宜用死刑;还有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是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在适用死刑上一定要保持“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刑事政策。

第二,调整我国刑法的整体结构

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坚决防止错杀


五、小结

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法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应该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


相关推荐
Copyright © 2025 湖南路衡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湘ICP备160161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