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挂靠人以自己名义签合同的责任承担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该合同的当事人明确为挂靠人和相对人。
这意味着,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当由这两方来承担。除非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被挂靠人并非该合同的一方主体,不应受到该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建工司法解释(一)》也进一步明确,在建设工程领域,若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基于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的,旨在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倘若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让非合同相对方的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将会破坏市场交易规则,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案例支持】
案例名称:(2021)豫03民终2583号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李某借用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接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中,李某以自己名义与张某签《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张某供材料,按月按实结算;又与王某签《劳务分包合同》,王某负责主体结构施工,劳务费用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期支付。工程初期顺利,后因李某资金周转问题,拖欠张某材料款及王某劳务费用。张某累计供货300万元,李某仅付100万元;主体结构施工完成三分之二时,按约应支付王某劳务款约150万元,李某仅付50万元。工程完工后,张某和王某多次催款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李某支付剩余款项,并要求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其认为李某挂靠该公司承接项目。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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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虽挂靠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以自己名义签合同结算,依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参与合同签订、履行等应担责情形,故判决李某担责,驳回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
部分相对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合同相对性,无法律规定此情形下被挂靠人需担连带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总结:此案再次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进行结算时,被挂靠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体现了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尊重和维护,同时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范例。在认定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责任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让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二、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相对人角度】
相对人在与挂靠人进行交易时,应保持高度的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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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交易对象身份:在签订合同前,务必仔细核实交易对象的真实身份和资质情况。对于声称挂靠有资质企业的个人或单位,要进一步核实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可要求挂靠人提供相关的挂靠协议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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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合同主体:在合同条款中清晰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若相对人希望被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那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量争取让被挂靠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取得被挂靠人明确同意承担合同责任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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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履约能力:可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挂靠人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如查询其过往的交易记录、了解其在行业内的口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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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关注履约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密切关注挂靠人的履约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总结
挂靠人以自己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相对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合同约定权利,需综合考虑合同相对性原则、表见代理的构成等多方面因素。
在大多数遵循合同相对性的情况下,相对人难以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但当满足表见代理的严格条件时,被挂靠人则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相对人而言,在交易过程中务必谨慎审查合同主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降低自身面临的法律风险。被挂靠人也应强化对挂靠行为的管理,规范挂靠流程,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各方只有清晰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风险,才能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